问题 |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能是谁 |
释义 |
一、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能是谁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三人,可以是原来的债务人。只要担保人有担保能力的,都可以成为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的设立有什么作用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三、反担保合同保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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