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退市的批复 |
释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称“自动离职”,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员工与企业之间因辞职发生的纠纷,只要不存在员工违纪引起的纠纷 III.《关于要求企业员工“无薪留守”的通知》(劳计[1983]61号)第2条和第6条,员工未经企业批准申请无薪留任、休假,或者在无薪留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要求返回原单位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企业视为自动离职,即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因此,因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终止、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辞职与自动离职(也称未经授权辞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实施后,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是劳动合同终止与辞职、自动辞职之间的联系。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不同雇主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户可以是雇主或工人。辞职和自动辞职的主体只有工人 2。适用理由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理由有惩罚性和非惩罚性两种。辞职不是惩罚性的,自动辞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处理自动辞职纠纷的主要依据目前,处理自动辞职纠纷的主要依据是: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劳法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要求企业职工“无薪停留”的通知》(劳计[1983]61号、劳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劳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职工擅自离职的批复》(劳劳发[1993]83号)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企业与员工在薪酬方面存在争议,可根据《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的答复》解决。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luba.com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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