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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鉴法国与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及其意义
释义
    [摘 要] 通过对法国和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介绍可以看出,法国和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特点可以总结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适宜本国的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简单地说,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巨灾风险尽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机制的建立。因此,对我国来说,可探索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普通居民和保险金。
    (二)EQC的巨灾损失分摊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风险分摊规划制度。有了这套制度,当巨灾来临时,可避免政府陷于财政、救灾危机之中。EQC的分摊规划见表1。
    如表1,当巨灾事件发生时,首先由EQC支付2亿新西兰元,作为第一层支出。如第一层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再保险方案也分三层,损失若在2亿-7.5亿新元之间时,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即2.2亿新元;剩余 60%的损失由EQC再承担2亿新元;超额者再由A再保险人担1.3亿新元。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20.5亿新西兰元之间时,则安排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时,则由自然灾害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无限赔偿责任。[page]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摊机制,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但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巨灾的挑战。直到现在,将近60年间,并无重大赔案发生。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法国和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特点可以总结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适宜本国的多渠道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简单地说,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巨灾风险尽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机制的建立。因此,对我国来说,可探索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普通居民和企业财产保险单的承保范围。
    法国所实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在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对每一张保单强制收取巨灾附加保费。1983年,其巨灾保险的加费幅度为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对我国来说,因居民和商业财产火灾保险的投保率还不高,因此马上借鉴实施法国的经验,时机还不成熟。但作为一种国际上较为成型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思路,此模式应在我国有探索逐步推进的可行性。
    从实践上,我国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础。我国1995年前的各种财产保险保单,基本责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就同时投保了上述巨灾风险。但因当时的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体承保面无法拓宽,国家也没有配套的大灾准备金等后续措施,所以单一公司经营风险极大。1996年7月1日,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巨灾风险从财产保险基本责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风险。
    自1996年以来,我国产险业迅猛发展,主体数量超过20家,产险市场的实力增强,为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另外,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从商业住宅保险和房贷险人手分步骤推行巨灾保险制度,或进行试点工作,应已可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灾害的类型和程度相差比较大。因此,可以根据各地域的风险级别状况,实施不同水平的巨灾附加费率。另外,在差异化的保险公司巨灾附加费率基础上,可借鉴国际经验,对保险公司的巨灾附加费的累积给予税收优惠,允许税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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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