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期望值缩水 代理被诉退保费 |
释义 | 徐女士贷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约定由经销商代为投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结果发现只投保了10万元。徐女士将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北京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因擅自变更投保金额需退还原告多交的保费530余元,双方之间关于保险代理方面的协议被判解除。 2003年6月24日,徐女士为购买市价为8.4万元的福田客车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贷款期限为5年,双方同时还约定了由被告代理原告保险问题的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询问三者险能否投保100万元,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原告便向被告支付了包括首期购车款在内的2万余元,其中保险费共支付了3417元。但当被告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这笔百万元的“三者险”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答复说这样的投保数额不符合规定。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代为签订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三者险”以及其它保险,保费合计2800余元。事隔一个月,原告拿到已经生效的保险单复印件时才发现,自己投保的三者险已缩水成期望值的十分之一,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保险代理合同,被告退还全部保险代办费3417元。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变更投保金额以及未及时将保单交付原告,延误了原告变更合同的权利的行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保险单已经生效,原告已享受到保险利益,并且被告代为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等其它保险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因此被告无须返还实际交纳的全部保费,而只须退还原告所付保费与实际保费的差额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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