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大学生小荷(化名)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在小荷出现意外伤害不能还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还款。后小荷坠楼身亡。小荷的父亲在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小荷的父亲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月27日上午,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荷父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名女大学生小荷(化名)向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规定若小荷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丧失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2004年3月,小荷和男友去北京人(即银行)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即受益 人。故荷父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才存在受益人的定义,财产保险合同没有受益人这一概念,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