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投保并非空谈 保险公司依法付钱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10月30日讯 日前,河南省河南案,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新县营业部被判退付原告保险费103510.99元。 1992年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县支公司)张经理得知新县公疗门诊部欠新县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医药局)药品款103510.99元,为拓展保险业务,便找到医药局黄经理,协商达成公疗门诊部的欠款由新县支公司要回,但医药局须用该博士学位在新县支公司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口头协定。同年11月9日、10日新县支公司副经理王某等到医药避为该单位31名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医药局以债权条作抵后下欠保险费25737.29元,新县支公司向医药局出具了收据及保险证,医药局将债权转移情况告知了债务人收据及保险证,医药局将债权转移情况告知了债务人新县公疗门诊部。1997年11月1日医药局部份职工前去人寿保险公司新县营业部(1996年4月新县支公司分财保和人保,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归人寿保险)领取养老金,营业部以未收到保险费,用债权(欠条)转移投保无效为由拒付,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医药局遂要求退保把人寿保险公司新县营业部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用债权投保是应被告要求办理的。双方债权转移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债权转移后及时告知了债务人,此债权转移合法有效。故原告方31名职工与被告间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依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退保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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