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人告保险公司索赔11万余元 |
释义 | 赵某发生车祸后,经法院审理赔偿了对方110942元。当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11万元“超标”为由拒赔。近日,江苏省江苏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某在诉状中称,2004年8月8日,他驾驶公司的一辆中型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对方负主要责任,他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审理,他赔付了死者家属人民币11万余元。 由于肇事车辆向苏州的保险公司投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从2004年5月11日至2005年的5月10日,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全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但是赵某多次交涉后,没有结果,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10942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庭外观察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明,投保的司机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作为保险公司,当然希望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的“次要责任”来赔偿。但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根据具体的情况将投保人的赔偿份额加大,超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的责任份额。 谁来为这个差额埋单呢?保险公司不愿意,而作为投保人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当然希望依据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获得全额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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