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分支机构设立准入门槛提高 |
释义 | 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昨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是提高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门槛,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新增了以下规定:一是保险公司除需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 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二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 当地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已经开业。 三是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 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是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控健全, 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这一新规与10月1日将实施的新《保险法》保持了一致性。 此外, 《规定》还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 并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 要求监事需取得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同日,保监会还透露,《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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