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 |
释义 | 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由于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具有居间、委托代理和咨询的内容,因而,其相应规范的合同有保险和咨询合同。 一、居间合同 (一)居间和居间合同的一般含义 居间是为委托人介绍订约对象或提供订约机会的行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介绍订约对象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其主要任务是在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为他们居间合同、个人履行办证登记手续后进行居间活动。 按一般意义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械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充当媒介,而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按约定为委托人介绍第三人,并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或签约的人。 (二)保险居间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由于保险居间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合同时,经纪人有取得佣金的权利。 (三)保险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保险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的义务往往是另一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1.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1)忠实。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应按约定为委托人联系、介绍保险人,促成委托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阻挠委托人(投保人或分出人)与保险人(或分入人)的订约活动;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如实告知。保险经纪人应当如实地向委托人告知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事项,不得隐瞒,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功。 (3)不作为。保险经纪人不得为无订约能力人、无支付能力人提供订约机会,如不得为非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介绍业务。 (4)保密。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法人,则保险经纪人有对投保人姓名、名称、商号保密的义务。 如果保险经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由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导致投保人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再保险经纪活动中,因再保险经纪人的过错,给分出造成损失的,则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投保人、分出人)的义务 (1)向保险经纪人说明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2)委托事项合法。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事项内附加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内容。 (3)偿付有关费用。如果当事人就居间所需的杂费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则对保险经纪人在居间活动中所花费的杂费,由委托人偿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或称居间费)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即委托人与保险人或分入人订约后,由保险人(或分入人)向保险经纪人支付,包括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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