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分析: 案情 1997年1月9日,投保人某进出口公司与某投保人的应及时予以解除;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二,保险公司应定期催收代理人代收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代理人代收的保险费要定期验收,及时入账。要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保险费的时间、办法等。防止代理人自收保险费、自己理赔、挪用保费、欺诈被保险人、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