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笔保险金该给谁 |
释义 | 例:王某不幸于2002年9月25日因车祸死亡。王某生前于2001年7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2002年4月16日,在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一份,两份保险金合计34.9万元。 王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多年未生育,2002年8月,双方准备收养一弃婴为养女,但因王某车祸死亡没有办完收养手续,民政部门未登记。王某死后,其父母与妻子因其保险金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所购两份保险的生存受益人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一人。王某父母只有王某一个儿子,王某生前与父母关系一直很好。王某的亲属认为:两份保险投保书中的指定受益人刘某的名字均不是王某亲笔填写,对投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是否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质疑,认为不是王某本人填写,应属无效,并要求把34.9万元的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 对本案例中的保险金应该给谁,首先要清楚以下两个问题: 一、投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亲笔签名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王某,投保单是王某本人签字,指定受益人是妻子刘某,王某发生了保险事故死亡,那么刘某就应该得到这笔保险金。如果投保单没有经过王某签字,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特殊有效要件是:第一,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须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要件,第三人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有效。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书要求被保险人签名,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保险合同应恢复原状,退还保费,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单的受益人有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定或法定受益人。受益人不需要本人填写,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在投保单上签字,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金。如果王某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或者不是被保险人签字,王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投连险有身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投连险保险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死亡部分无效,投资部分有效。保险公司的退费和投资账户的盈余属于投保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退还保费投资账户盈利部分,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都有继承权,刘某的孩子无继承权。[page] 二、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在填写投保书时,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对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本案例中,如果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书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王某的父母、妻子就可以得到一部分保险金。但是,其收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果王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则保险金只能属于刘某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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