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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释义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一年内发生的工伤, 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规定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工伤保险配套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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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