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保险法》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
释义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共计120余处,特别是对保险保险法的不同情况,在条款、费率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分,并在投保时已经做了明确说明的,那么应当允许保险公司在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之外,适用补偿原则支付差额部分。 但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损伤导致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能主张在第三人赔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因为新《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既然法律未赋予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当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外,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样地,如果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已经获得第三人赔偿后,仍可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保险人主张全额医疗费。 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医疗费用适用补偿原则”,这一点在新《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这样的约定是否会被认定为“排除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而依据新《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主张其无效,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 五、结 语 总之,本次新《保险法》的修订,还是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尤其是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完善,体现了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趋势,诚然值得肯定。但是,新法也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除了上文所列举的,还比如:保险人若违反新《保险法》第17条第1款之义务,其法律后果如何;保险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理赔时限,如何处理;人身保险中是否适用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未尽防灾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等等,新法都没有明确。可见,保险领域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引用法条: [1]《法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 [3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