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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应设置期限
释义
     北京市北京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之所以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最大诚意原则的体现。”在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海商保险法研究所所长贾林青表示,从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的信息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地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用如实告知义务把它重新平等起来。但是基于平等公平的要求出发,要防止保险公司滥用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过失不履行、过失不告知的情况下,才能履行。所以,《保险法》已经考虑到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平等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闫辉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闫辉表示,在当前国内的市场经济和诚信体制下,如果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设定期限限制,可能导致一些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在保险人未调查到或未出险的情况下,过了解除期限后并得到法律保护。这样一来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骗保现象,加重保险人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曹守晔表示,根据诚信原则,合同解除权是赋予保险人的权利,为了避免滥用此权利,应当加以制约。防止滥用权利,即防止保险人不诚信。“骗保不光是指被保险人,还有可能是保险人骗保险费。在这个问题上做一些限制,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保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
     曹守晔说,对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日本《商法典》第644条规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在保险人知悉解除原因时起1个月内不行使时,即行消灭。自契约订立时起经过5年后同样消灭。德国《保险企业法》规定,合同解除权仅可以自保险人知悉告知义务的违反时起一个月内实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些经验。
     设置期限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应有时间限制,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由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关于保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保险合同中绝大部分是格式合同。因此,对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应该进行限制的。”研讨会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工作人员李若峤表示,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由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地位相对不平等,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应当随意解除合同。《保险法》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在历次征求意见时,各方对于这个问题统一的观点是进行合理的限制。”李若峤说。据介绍,2003年1月1日,经过首次修改的《保险法》实施后,在实践中发现存在一定缺陷,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公布《保险法》修改重点,再次着手对其进行修改。
    李若峤表示,制定《保险法》时没有在第17条中设定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限制,是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而产生的。就目前的情况看,该条款存在问题。为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法》的修改过程中,参考国外标准及我国现实情况,我们在目前的修订版本中写的是60天,自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不可争议期是两年。因为在这一时间内,保险人完全有能力对被保险人的详细保险信息进行审核。另外,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的事实并没有对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人不能随意使用解除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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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