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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修改保险业法 重调偿付能力比率
释义
    日本金融厅于4月9日对保险业法的施行规则作出了部分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作为偿付能力比率分母的风险的测量,将各风险指数的信赖水准提高到95%,在保险业法的施行过程中起到了支柱作用。此次修改后的法案将从2012年3月末起开始施行,并作为早期修正措施的指标而投入使用。为确保新标准的签约者能够尽早了解到相关情况,在所修改规则的附则中还规定,可以在2011年3月末后开始公示改正后的新标准偿付能力比率。针对保险公司的综合监督指标,也预计从2011年3月末起被公布。
    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率,在继2008年10月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和同年秋天的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8月,日本金融厅公布并发表了重新修改后的方案要点,并开始广泛征集意见。2009年12月,日本金融厅公布了以要点方案的修改为基础、参考多方意见的保险业法施行规则的部分修正案,并以2010年2月末为期限进行意见征集。各种意见稿来自13个团体,多达47份,但因为其中多数与以往的提议内容相似,还包括许多金融厅已经作出过回应的问题,和针对保险业施行规则部分改正案中所规定内容的询问,所以并没有起到太大的实质性作用,金融厅基本上还是按照改正后的方案实施的。
    在方案的重新调整与修改中,首先是针对作为偿付能力比率分母的风险测量的严格化、精致化,将各风险系数的信赖水平由原来的90%提高到了95%(风险系数基本达到两倍)。同时,对作为风险系数基础的统计数据进行了更新。此外还包括了各公司根据风险模型对于地震灾害风险的计算(现行所有公司一律统一),以各公司的资产构成比例为基础,对价格变动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分散投资效果的测算(现行一律生存保险30%、损害保险20%)等内容。还将通过掉期交易降低风险的效果设定为掉期交易有效,对证券化商品和再证券化商品风险系数的严格化,创设了与CDS (贷款违约保险)交易密切相关的延伸性风险,加强了对金融保证保险的风险系数的严格化。
    另外,对于作为偿付能力比率分子的保证金,要求也更加严格。导入了保险公积金等剩余部分的保证金在计算时的限制体系(以保险会计师要求为准,不计入在履行债务中所必需的追加责任准备金的保证金等)。同时,与滚存金等相关的滚账转存税款资产的计入也被加以限制(不包括新设立的公司)。除此之外,还包含了保险会计师对于偿付能力比率进行确认的追加事项。
    日本金融厅表示,通过此次的重新调整与修改,可以预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率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降低,主要的人寿保险会被削减至50%,而主要的财产保险也会被削减至原来的7成。但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此次标准的调整。为了能让市场和签约人对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在这项政策真正投入使用之前会留有充分的时间。金融厅在努力提高偿付能力比率规定信赖性的同时, 也将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观点出发,进行适当的监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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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