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美责任准备金监管之比较 |
释义 | 对于保险公司,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它的偿付能力,因为保险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是对保单所有人的负债。没有足够的资产,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是无法实现的。负债项目中,准备金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般的寿险公司中,总资金的85%以上都用于准备金负债,这项巨大资金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对各国责任准备金监管作一下比较研究的重要性,任何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有关于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法律规定,评估标准的法规条款一般都规定了寿险和年金保单的最低准备金。保险公司可以保持比法定最低标准更高水平的准备金数额,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计算准备金的基础是颁布适当的生命表(目前计提准备金的生命表主要分为四类:1、按性别分类的生命表;2、每个性别按吸烟与不吸烟分类的生命表;3、男女混合生命表;4、吸烟与不吸烟分类的生命表。)、最大利率并限定计算方法,寿险和年金的要求是不同的,团体寿险的要求也不相同,而附加协议则有特殊的法则加以限制,各国的国情不同,在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上也不尽相同。下面我们主要就中、美两国目前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作一下比较分析。 美国有关责任准备金监管的规定: 由于立法体制不同,美国商事立法权属于各州,而不属于联邦议会,所以保险法由各州制定。不存在全国统一的保险法律,但从总体来看,他们都遵循国家保险监督协会的标准法规。下面就美国出台的国家保险监督协会的标准法规的沿革作一下说明: 1、1980年美国出台了修定的国家保险监督协会评估标准法规。这个法规比以往的法规更为灵活并更适合公司的状况。这个修定的法规不影响以前的寿险保单和个人年金,也不影响团体年金保单已建立起来的准备金,但影响未来准备金的增长。1980年法规有三方面的主要变化:(1)动态最高利率。1980年模型在动态基础上定义最大利率用以计算准备金和不丧失现金价值。动态最高利率是一个函数,这种函数形式使得寿险保单的利率随保证期变化而变化。最大利率的数额依赖于寿险品种的不同,且比复合收益率小。这些最大利率以12个月的期间重新计算。特殊寿险保单或个人年金保单的最大利率在发行时是固定的,最大利率的变化只影响新发行的寿险保单或个人年金,但不影响已生效的保单。动态利率是过去方法的一种改进,它可自动调整最大利率以适应当时的条件。(2)死亡表。1980年法规开始对个人寿险使用有精算学会制定的修正生命表。这些表按照男性和女性,吸烟和不吸烟进行分类,主要有1980年保险监督官标准生命表CSO和1980年十年期选择CSO生命表等。(3)确定技术的变化。1980年模型中包括许多技术的变化但其计算过程的基本原理并没有改变。[page] 在确定了死亡率、利率和计算方法的基础上,1980年法规规定了计算最小准备金的方法,可以是CRVM,不再要求必须是均衡纯保费方法,但因为均衡纯保费方法可产生更高的准备金而仍然可使用。 2、1990年美国对1980年标准评估法规又进行了改进,这次修正突出在一个方面,它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选择上必须具备精算观点。每个保险公司必须明确指定精算师的位置,指定精算师有义务、责任对公司的准备金等精算项目是否计算合理,是否采用合理的假设、是否与以前的报告数额相一致、是否遵守各洲的法规提出自己的意见。保险公司如果没有达到财务标准必须采纳指定精算师的意见使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与资产相一致。法规在规定了最小准备金标准的具体细节的同时,更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指定精算师的意见保留足够的综合准备金,这个要求意味着如果指定精算师认为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比最低准备金标准更多的准备金。 3 、对非传统产品的要求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非传统形式的保单准备金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比较典型的是万能寿险。在考察万能寿险保单的准备金时必须认识到万能寿险帐户值的结构是保单成本结构。保证利率、生命表和费用代替了传统寿险中的费率,对于可变动保费万能寿险意味着这种保单的未来保费和未来给付在保单签发时或负债评估时是不定的,因此传统的"未来给付现值减去未来调整保费现值"的方法在这里是无法使用的。 对负债评估,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一个预期保费用以计算准备金,准备金的计算要求应用评估时刻的基金量和假设的预期保费估计的未来給付的分布。这项工程需要利用计算机,且一些产品的参数的限制简化了计算过程。 中国有关责任准备金监管的规定: 而中国是由政府统一立法,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从宏观上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某些具体的细节还未做出任何规定,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从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保险法还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了如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费中足额或基本足额提取未决赔偿准备金。目前保险法中关于责任准备金的规定只有这些,许多细节问题只能由保监会制定一些临时的规定来实施,如提取责任准备金的预定利率由保监会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不断做出相应变化,现在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是2.5%。保监会在1997年4月1日正式颁布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后,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新的生命表定价,同时要求各寿险公司必须按新生命表测算各公司的负债准备金。保监会没有对计算准备金的方法作具体规定,而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是FPT法。监管最松的是对一些非传统产品的要求,只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计算方案后报保监会批准即可。[page] 中、美监管法规比较: 从上面有关监管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国家政府和州政府都对责任准备金进行了严密的管理和监督而且对精算的要求比较高。而我国采取的是紧与松相结合的方法,且对精算要求相对较低,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来看,我认为这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 责任准备金是否充足直接关系到一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为一般来说,寿险公司负债的85%以上都是寿险、健康险和年金的准备金,且这些准备金大小在数理上的轻微变化可能会对某个时期的收入和公司的价值产生极大影响。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监督保险人是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承诺。随着央行的七次降息,计提责任准备金的预定利率下降使许多保险公司正承受着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压力,如国内某保险公司在预定利率下降1%的情况下,其寿险公司1998年比1997年多提了18亿责任准备金,如果对准备金监管稍有放松,就很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甚至破产,日本日产生命寿险公司的破产就是一个极好的教训。当然,这里谈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责任准备金是否充足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评估也不容忽视,我们应该尽快建立资产评估动态系统,以与我们的责任准备金相匹配。因此从目前整个保险业的形势来看,对责任准备金进行从严的监管还是很必要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具体状况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向美国那样实施过严的监管,我们必须紧中有松,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才是十来年的事情,积累的经验还比较少,况且是刚从计划经济下的粗放经营中转变而来,如果一下子把监管搞的很细的话,这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况且我国的监管也是刚刚起步,保监会刚刚成立,目前还没有这个人力、物力以及必要的精算技术支持实施象美国那样的监管,采取紧与松相结合的原则是符合这一实际情况的。 其次,责任准备金的监管与精算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的精算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每个保险公司都具有独立的精算部门,他们直接解决公司内部的精算问题,如风险评估、费率厘定、准备金提留、投资策略等,另外美国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还设立了不少精算顾问公司,凭借着强大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为保险公司提供各种精算服务,甚至他们还开发出了精算软件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进行动态评估。而相对而言,我国的精算起步较晚,以及统计资料的不足、不齐和不全,使得保险精算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这种精算水平下,对责任准备金实行过严的监管,技术支持根本跟不上,只能弄巧成拙。[page] 再则,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具体状况来看,保险公司刚刚从注重保费收入,忽视经营管理水平和长足的发展,以及简单、粗放的经营状态中转变过来。不少保险公司对原来遗留下来的总准备金不足问题还未解决好,现在又面临了一大难题,央行七次连续降息,保监会降低了预定利率,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责任准备金压力,不少公司每年都要增提几亿甚至几十亿的责任准备金。在这种情况下,保监会如不及时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采取一些灵活宽松的政策,恐怕不少公司回不堪重负。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对一些保单实行转型,长期性保单转换为短期性保单,如国内某保险公司正在向保监会提出申请将其96、97年卖出的预定利率为9.5%的少儿终身险转化为子女教育金及婚嫁金保险。这样会缓解责任准备金的压力。 对于加强我国责任准备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大批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我国,灾加上国内保险市场也将初步形成,这样,民族保险业之间,民族保险业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逐步开始了市场竞争。保险竞争的出现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将进一步向美国的监管模式靠拢。为使我国责任准备金的监管水平与世界接轨,现我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我国精算教育的发展,对我国保险业精算的作用更加直接,责任准备金监管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实现对被保人的承诺,但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具有不确定的变数,它不仅与保险运营的诸多环节有关,更与保险公司的基本精算问题直接相关,离开了精算技术与精算师的工作,这些问题不可能得到科学解决,难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标准。就目前我国的精算水平显然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发展精算教育势在必行。 2、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强对非传统寿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的监管。。随着外资的涌入以及市场的需求,一些非传统的寿险产品将在我国陆续登台,如目前平安保险公司推行的投资联保险,对于这些产品,传统的"未来给付现值减去未来调整保费现"的方法在这里已难以使用,而这些产品的责任准备金只能借助计算机进行动态评估,这目前在我国几乎空白。因此加强对非传统寿险产品责任准备金的监管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3、加强对责任准备金监管法规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保险法对责任准备金的监管规定太粗,这样容易使某些保险公司从中钻空子,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严重影响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不符合保险监管的原则。因此,应该尽快加强立法工作,使责任准备金的监管能快速走上法制化的轨道。[page] 4、尽快建立保险精算顾问公司。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加之目前精算人员的缺乏,我们应该集中人力、物力资源优势,尽快成立精算顾问公司。这样可以利用集中的人力资源为保险公司提供各种精算服务,开发各种精算软件。同样,责任准备金监管也可以借助于精算顾问公司,可以使之成为监管部门于保险公司的桥梁,这样监管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结尾: 另外,随着保险业及计算机的发展,目前,美国的监管又有了新的飞跃,它们有了自己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可以随时随地的对偿付能力进行连续的监管。象我们上面提到的我国某些保险公司在降息后一下子增提几亿甚至几十亿的责任准备金在它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将被认为超过了正常的水平。因为一个公司突然一下子增提如此巨大的责任准备金说明目前此公司一定存在某些问题。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应该是连续变化的。当然依照我国目前的状况还远远不能达到这个水平,但我们必须不断努力朝这个方向发展。 有比较才有鉴别,我仅希望通过以上比较,找出差距,总结经验,使我国的责任准备金监管更加规范化,由此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使之在充满激烈竞争的世界保险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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