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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释义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2006〕1442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2006-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6〕1442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关于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请示》(太平寿〔2006〕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世纪公园支行的人民币存款5亿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原分别存放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天目支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东长安街支行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第五支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1亿元港币、1250万美元和3200万美元的存款性质。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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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