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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寿险公司现金价值表有误惹官司
释义
    某人寿保险公司因在10年前向投保人出具了错误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导致9年后投保人退保时获得的退款反而比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的赔偿还多。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连续审结3起因此引起的纠纷案件后,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司对其余投保人制定专项解决方案。
    案件回放:
    刘某、王某和赵某在1997年10月分别投保了该保险公司之前身公司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三人分别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为6220元、7340元以及6940元。此后王某、赵某均再次购买了该份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每份保单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即行解除。此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公司将依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然而就在10年后,刘某等三人向公司提出退保要求时,却发生了问题。
    根据该保险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三名投保人于2007年即第9个年度要求退保,该保险公司需给付的退保金分别为:刘某每份保单2.41余万元,王某每份保单2.85余万元,赵某每份保单2.69余万元。
    然而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其得到的最大利益,即是保险公司依约所给付的保险金额与所退的保险费之和。但根据这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其所得到的最大利益。
    刘某等三人的退保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当年因电脑故障,保险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发生错误,要求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按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三人拒绝后,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在法庭上,刘某等三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初的《现金价值表》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提出,他们当时向投保人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因电脑故障出现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要求投保人按照他们提交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定,按照当初的《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退保金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也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因此该表确实有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现金价值表》均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法院认可了保险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现金价值表》的主张。但其提供的新《现金价值表》未得到法院认可。[page]
    法院认为,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保险公司出具,其应当对该表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保险公司应当以高于保险现金价值的金额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驳回了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当初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的请求。
    案件后续: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原该公司前身可能曾向投保人发出此类错误的《现金价值表》约60余份。案件审结后,针对保险公司存在向投保人出具错误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问题,朝阳法院向其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第一,充分认识出具错误《现金价值表》的过错责任,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制定专项解决方案,主动联系《现金价值表》有误的投保人,在解决渠道上为投保人提供便利,在费用开支上为投保人提供适当支持。第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据了解,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得到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议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指派相关人员对60余份保单逐一排查,对解决纠纷方案作出了重要部署:将指派专人,安排专项资金,主动上门更换错误《现金价值表》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说服和道歉工作。制定不同的解决纠纷方案,对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的客户,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对不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并要求终止履行保险合同的客户,向客户宣讲,并参照法院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终止双方保险合同,给予客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将该案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并重新报备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力争尽快获得监管部门确认的、得到法律和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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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