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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校生勤工俭学 酒店应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释义
    张某是某市职业学院的学生,学的是烹调专业。因为其来自农村,入学以来一直坚持半工半读。
    每天晚上5点至10点他总是会到学校附近的一家酒店打工,风雨不误。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则从早9点到晚10点一直工作在酒店。老师同学可怜他的境遇,都很支持他,在校学习三年,成绩也一直很好。而他和酒店一年签一次合同,三年多来,打工的收入不但解决了他的学习生活费用,而且使家里父母的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改善。
    眼看张某学业期满,准备回家乡所在村镇就业。就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此,张某是酒店的全日制职工。而且,张某已经三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认定张某与用人单位———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最后,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并没有剥夺在校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这类长期形成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张的学生身份而被否认。
    据此,当地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酒店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酒店应当给因用人单位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而致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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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