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保险机构退出制度 保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释义 | 1月21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表示,保监会对于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将研究探索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要完善风险处置和救济制度,在风险识别和预警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提出处置方案。 保险市场退出是对保险公司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表述,与保险市场准入相对,是指将由于竞争失败以及在市场中严重不守规则或者存在重大风险的市场主体,以适当的方式退出保险市场系统的过程及规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保险市场只出不进的局面持续至今。这种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环境,但是我国保险市场化改革进行到现在,市场主体已达百余家。各家公司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经营举步维艰,特别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目前仍然采取“跑马圈地”的粗放经营方式,在规模扩张达不到偿付能力要求的时候,向股东要求增资,而在暂时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窘境后,保持原有的经营模式不变。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然后发行次级债或再次向股东请求增资,结果导致增资的难度越来越大。如果有一天当股东们不再相信“美好前景”,拒绝一再追加投资的时候,那么保险公司真正的危机就产生了。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将打破保险公司会永远存续的“神话”,对保险公司经营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使他们增强风险和忧患意识,从而主动地转变发展方式,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保险监管机构对于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放弃过度保护,按照标准和程序退出市场,能够保证市场的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 长期以来,不论是基于过往的经验抑或对于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管的信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一种即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不会遭遇破产的思维定式,都相信、或愿意相信政府不会允许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然而时移世易,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优胜劣汰规律发挥作用。只要建立了相应的退出制度,合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标准和程序办事,保险公司从市场退出并不可怕,事实上,我们应当警醒的是公众认定保险公司不会退出这一现象。因此,在我们探索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的同时,也要矫正公众的错误认识,引导其正确看待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理解并支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采取的处置措施。此外,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的建立,也会促使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在选择保险机构时谨慎从事,这样不仅避免了公众在投保时仅仅关注价格这个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推手,也能够给保险机构以外部压力,有助于形成保险业健康的运行外部环境。 [page] 当然,我们不能把保险市场退出制度简单地理解为允许保险公司破产,从监管当局的角度出发,并不是健康的保险公司一旦变成有问题保险公司,就立即采取破产这种极端的做法,完整的退出制度包括预警机制、退出标准、路径安排和配套措施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建立预警机制诊断出隐蔽的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建立止损制度安排,采取暂时退出的接管和停业整顿;对于已经暴露出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救助与重组;而对于救助和重组无效的保险公司则进入破产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终止其法人地位。由于市场主体之间是有联系的,退出市场有可能影响并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利益冲突就会使社会变得不安定。在“存”与“退”的权衡中,我们认为,让有问题的保险机构有序地退出市场,是保护公众利益、降低退出成本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如果监管部门过度保护,只会使风险暂时隐藏起来,而当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必将爆发,并释放出更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所以对不具有挽救价值的机构实施合理的退出安排,是稳定保险体系、避免社会动荡的正确选择。 保险市场退出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它要求健康的保险公司不论是在资产规模还是在数量上都超过有问题的企业,整个保险体系相对稳健。如果整个保险体系处于混乱之中,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有问题机构多于健康机构,那么单纯的市场退出措施将不能适用。 综上所述,建立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保险机构退出制度,指导今后可能出现的保险机构退出,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按规定程序完成退出过程,合理化解和妥善处理保险机构退出带来的各种风险和矛盾,建立起适应市场理论和原则的保险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环境,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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