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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程序是否适用于无效婚姻
释义

无效婚姻是否适用特殊程序
    

无效婚姻应适用特殊程序。原因是:
    

首先,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很广。最高人民法院第30号解释规定:“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相关方”包括以下人员:
    

① 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② 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属。

③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
    

④ 申请人以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申请解除婚姻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有此类案件均应通过判决结案,不得上诉。《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一旦对婚姻的有效性做出判决,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III.主要是笔试,辅以庭审。这些案件大多不应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因为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是婚姻当事人,而且是他们的近亲,甚至是基层组织。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适用质证,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四、无效婚姻不适用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婚姻申请后,经审查确实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如果原告申请撤诉,则不允许
    

莱巴·晓边提醒您,此类案件不允许为了阻止非法状态的继续而撤诉,因此申请人在不出庭时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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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