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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
释义

非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公民失踪和死亡的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以及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今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件。非诉讼程序包括监督程序和公示程序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部分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这是一种民事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反。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采用的程序,一般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单独规定的法院审理某类案件的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审判程序也不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非常不一致,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非诉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员死亡(见《失踪与死亡宣告》)、宣告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督程序(签发支付令)、公开提醒程序(宣布证书无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此类事件的目的是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某些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于没有民事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案件处理程序从利害关系人(非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解决有关婚姻和亲子关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亲子关系的存在。此类事件解决了人类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程序中应当有特别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它不同于非诉讼事件。有原告和被告,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的上诉、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为的上诉、对公民的税收和其他欠款的上诉等,法院不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纠纷,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除破产程序外,理论上还应包括上述三类。然而,许多国家都有单独的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包括在特别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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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