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的补救措施 |
释义 |
特殊程序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经审查,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重新作出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应通过裁决予以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允许实现担保权益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选民资格案件 2。宣布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况。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例 II。特殊程序的特点。非诉讼: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审判组织的特殊性:单一任命制原则和单一合议庭的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短 4,级管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收案件受理费。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于再审;自带救济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与此相对应的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1)适用法律。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外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权益案件以及在实践中确定财产无主案件,当事人应当了解特别程序的有关知识,为审判做好充分准备。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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