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诉讼一审是否为终审 |
释义 |
执行异议的行为在一审中是最终的吗?执行异议的行为在一审中不是最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明确规定,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民事无行为能力认定案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无财产所有人认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件等,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实现担保权益的案件不包括在执行异议诉讼中,因此,特别程序中的一审和终审不能适用 执行异议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外人对执行标的的的实体权利发生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执行异议诉讼是执行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复杂,执行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所难免。救济和侵权应当相互伴随。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外人异议诉讼是执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通常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用来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或某一权利。外人执行的异议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民事权益重大,不符合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此外,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诉讼在同一个执行法院进行,但部门不同。一审终审剥夺了反对者的上诉权。在理论和实践中,这类民事纠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很难把握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事由的规定,该规定将执行异议诉讼划分为“适用于特别程序的诉讼事由”类别,不能直接等同于对此类诉讼原因适用特别程序。虽然“特殊”和“特殊”之间有一个词的区别,但实际上有一千英里。在这类诉讼事由下,还有许多其他不适用于特别程序的诉讼事由,除了适用于特别程序的诉讼事由之外。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回答,执行异议的申诉不是一审终审。一审终审主要是特别程序的审判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这些案件通常没有重大争议,反对执行不在其中。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意见,你可以打电话给luba的在线律师。com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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