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前的合同义务已给另一方造成信托利益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所谓信托利益损失,是指由于信托合同的有效成立,但由于合同的最终失效或无效,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利益损失。这种信托利益必须建立在合理信托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阶段,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使另一方当事人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从客观事实来看,对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没有信托,即使支付了大量费用,也是由于缔约方的错误判断造成的,不能视为信托利益的损失。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合同前义务的一方,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对合同的最终失效或确认无效或解除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外,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无关,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他人信托利益的丧失为责任条件,其立足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缔约方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进行接触和协商时,他们已经从原来的普通关系转变为一种特殊关系(即信任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为附随义务,即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相互披露和相互诚实信用的义务。当事人违反附带义务,破坏合同关系的,构成缔约过失,可以承担责任。一方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另一方信托利益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责任体系的内在要求 以上四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这四个元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联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要素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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