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负责,发现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纠正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权力。院长认为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决定再审的,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索取材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后,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结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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