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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程序中的司法审查范围
释义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涉及全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的,不受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限制,即发现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范围的限制不应绝对理解。换言之,法院应该在一定的程序中拥有自我审查的权力。理由如下:第一,当事人有权上诉并限制上诉范围,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处分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一审判决在处理非上诉部分时犯了重大错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法院不应视而不见,不予纠正。第二,法律没有规定二审应当受到上诉范围的绝对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二审发现一审判决有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发现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责令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改变判断。发现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责令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二审范围完全受上诉内容的限制,不能及时纠正一审错误,也不利于“两个方便”原则的落实。上诉部分的内容通常与非上诉部分的内容密切相关。有时,对非上诉部分的审查是审理上诉部分的基础。如果二审范围仅限于上诉部分,则不利于一审错误的发现,从而使本可以在二审中纠正的错误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得到纠正。此外,即使在二审中发现非上诉部分的内容有误,由于上诉范围的限制,它也无权更正,因此必须启动再审程序,这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法院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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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