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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新证据
释义

笔者认为,对于第二审案件,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应当是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其标准易于把握。在第一种情况下,虽然二审提交新证据的期限显然是一审结束后新提供的证据,但由于提供新证据的标准是“新发现的证据”,这一标准本身是主观的,难以把握,因此,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细化和规范。在笔者的调查中,二审新证据的情况大致如下:1.一审程序结束后,有足以影响一审案件事实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如有关职能部门的决定,企业合并、分立等;(二)当事人放弃一审上诉权;3.不提供证据或因当事人的过失和认知偏差而不提供证据;4.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收集到证据。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上述第一案属于新证据,应当是第二审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第二种情况下,除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外,第二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第三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不能作为新证据;第四种情况,第一审不提供证据是客观原因,第二审提出的证据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视为新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或者不能作为新证据的,属于丧失证据权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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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