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第二个实例中是否可以更改主动补偿 |
释义 |
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获得相对的法律自由;构成交通事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上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亡)罪或者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斗殴、聚众,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如果赔偿是积极的、到位的,也有可能使本应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被判处较轻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以保全其生命;换言之,如果最初是无期徒刑,可以减为15年或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是,如何与被害人协商并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因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可遵循,这就要求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根据不同的案件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方法 然后,由于某种原因,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没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进入了二审程序。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一定会改变一审判决?答案是否定的。对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相应法律规定,地方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事实上,由于案件情况不同,很难在2009年5月做出统一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京高发[2009]226号)。《通知》第28条可视为一个相对明确的答复。内容如下: 被告人在二审期间主动赔偿的,一审刑事判决能否相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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