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要约人能否被无形地改变 |
释义 |
1、 受要约人能否做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合同标的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形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语言与要约的语言略有不同;承诺对要约提出了某些要求,例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货物的质量保证;承诺附有一些法律义务,例如要求要约人保证货物质量;承兑人明确同意要约的内容,但也表达了一定的心态,如抱怨。 传统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限制、扩展或更改。否则,不构成接受。应将其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提出新要约,即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顺应现代立法潮流,突破了这种僵化做法,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改变要约内容的除外。要约成立的条件。要约应当是特定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要约人不明确的,受要约人不能答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特定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他自己,也可以是特工。此外,在车站、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自动售票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取款机等是一种特殊的要约形式,但也是特定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向表达。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表达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有这样,当受要约人接受合同时,合同才能生效。确定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主要是根据要约人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决定订立合同。例如“准备”和“正在考虑中”不能表明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如,甲方对乙方说,“我正在考虑出售一套我家传下来的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方无意订立合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完整 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含糊,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实含义,否则不能接受。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成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销售合同为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4条的规定,应包括以下三项条款:应说明货物名称;货物的数量或者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者暗示;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应明确或含蓄地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更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方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其要约具有商品名称和数量时,才可视为有效要约。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美国法律相同。除标的物和数量外,其他条款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制定。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原则上,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提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送给未指定人员的合同建议书也具有要约的效力。例如,报纸上发布的奖励广告也构成要约,尽管它是发送给未指明的人的。要约必须交付受要约人 要约只能为受要约人所知,并在交付受要约人后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只有在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时,才能在到达接收方时生效,意向书能否构成有效要约并对受要约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以上是鲁巴小编向您介绍的“接受要约变更”相关知识的解释。通用域名格式。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做出明智的决定,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我希望小编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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