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要约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什么是优惠?要约又称要约,商业交易中的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 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为受要约人或对方(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为承兑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阶段。没有要约阶段,合同就无法成立。要约作为合同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要约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受要约内容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发出后,未经受要约人同意或者依法不得变更或者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一)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并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履行某一行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这一要素被称为要约的目的。《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例如,甲方向乙方声称“我正在考虑出售一套价值10万元的祖传家具”。显然,甲方尚未决定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甲方向乙方提出“我愿意出售一套价值10万元的祖传家具”,则表明甲方已决定签订合同,如果乙方同意购买,则甲方受此承诺的约束。 (3)报价应向特定的对应方发出。这一要素被称为要约的特殊性。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才能引起受要约人的接受。因此,在原则上,要约应当向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的人作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如果受要约人不具体,则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判断要约人的全部真实意思,不利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容易因要约人出售若干物品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纠纷,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向未指明的人发出要约,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首先是发布奖励广告。发布奖励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通常只能发送给未指定的公众。只要看到奖励广告的人做出了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或完成了广告中要求的事项,这是一种承诺,奖励广告的出版者必须履行在广告中做出的支付报酬的承诺;第二,要约人愿意向未指明的人发送含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后果。此时,商业广告被视为要约(IV)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一要素被称为要约的确定性。《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数量和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包含这三项内容,则可以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所谓“确认”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得到明确的确认,不得使用可协商的暂定语言 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素时,应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诱导,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发出要约邀请时,双方仍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它的目的是诱导他人向自己出价。它的内容往往不明确、不具体,而它的对应物也不具体。因此,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要约的约束。(五)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拍卖公告 3、竞价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基于上述内容,编制、整理与要约设立有关的内容。可见,在双方订立合同后,如果不经过要约阶段,合同就无法成立。双方都受法律约束。如果一方不遵守合同,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迫使另一方遵守。有关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访问luba。com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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