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仲裁听证会的情况如何?仲裁听证会可分为法庭听证会和书面听证会。书面听证 书面听证仅适用于两种情况:(1)双方同意书面听证;(2) 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举行书面审理。仲裁庭的这一决定基于仲裁规则的授权和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因此,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事先放弃听证,仲裁庭应自行决定适当的听证方式。在书面审理中,仲裁庭可以书面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质询,当事人也可以书面陈述事实和意见,并进行辩论。在给予双方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后,仲裁庭应裁决结案。庭审 除书面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其他案件应当当庭审理。仲裁庭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双方当事人为开庭做好准备。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不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或者缺席裁决。听证会期间,双方可指定代表、代理人、证人、翻译和专家出席。其中,代表人和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陈述意见。证人和专家只有在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作证时才能陈述。当事人可以要求证人在不作证的情况下不出席听证 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庭一般采用询问式听证。仲裁员负责审理程序。在不偏袒和指导双方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向双方的法院工作人员询问仲裁员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事实和法律问题。仲裁员很少使用“证据发现”和“质证”的方法进行仲裁程序。但是,如果双方对听证方式有特殊约定,包括双方同意以辩论而非调查的形式举行听证,以及以“证据发现”和“质证”的形式举行听证,仲裁庭应遵守双方的本协议 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和录音涉外仲裁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要点,由其他各方签字或盖章。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开庭期间,经双方同意,仲裁员可以调解案件。无论调解是否成功,仲裁员都可以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自动恢复其仲裁员身份,直到仲裁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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