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叉要约的效力 |
释义 |
1、 什么是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也是具有相同内容的要约,并且双方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一)要约的开始和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要约何时生效,这不仅与要约何时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关,还与承诺的期限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表明我国法律采用到达原则。但是,对于要约的有效时间,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服务不一定真正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点(如受要约人的邮箱等)。要约人未约定期限的,以要约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可以撤回或者修改要约的内容,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见合同法第16条) (II)要约的持续时间 要约的有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持续时间,即,要约的法律效力期限。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要约人未约定的,合理期限只能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而言,如果要约未规定要约的期限,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口头要约。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承诺期限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无效。 (2)对于书面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期限(例如,本要约的有效期为10天,或本要约的答复在某一年某个月的某一天之前有效),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未约定期限的,应当确定合理期限为要约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需的时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变更和扩大。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上又称承诺资格,即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有权接受要约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殊性,这项权利具有个人性质,不能转让。(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3)一旦受要约人表示其接受要约的意图,合同即成立,在要约人和接受人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是指如果甲方在某一天致函乙方要求购买某台机器,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布取消要约,但甲方已与丙方就购买该机器达成协议,甲方将立即向乙方发送传真,要求乙方撤回报价,该传真有效。根据要约的正式约束力,任何要约均可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发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就可以产生撤回要约的效力,即认为要约人未作出要约 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重要要约人意愿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要约在撤回要约时不生效,撤回要约不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要约人撤销要约,以消除要约的效力。 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都是为了使要约无效或取消,只有在验收前才能实施。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表现在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期间。由于要约在要约被撤销时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撤回要约不受这些限制。 III.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基于上述介绍,在交叉要约的结论中应注意五个方面。我相信阅读上述介绍后,您将对f.要约邀请书组成要素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鲁巴律师。com,谁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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