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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要约中的迟延承诺
释义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p> 有两种延迟承诺的情况。它们的法律约束力不同,应该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延迟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根据通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则只有在原要约人口头或书面确认后,合同才能成立,但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期限届满而不接受承诺。由此产生争议的,承兑人应当承担未收到要约人通知的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当根据上述有关答复承担通知义务已经履行的举证责任,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作出承诺,则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如果双方都想合作,无论是否拖延,合作通常都能成功。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鲁巴的相关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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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