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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在庭审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其他索赔只能在审判之前或审判期间提出。因此,本院审理后不受理新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第二审如何处理新增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分别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审查与原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初审时的疏忽或诉讼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当事人需要改变他们的主张。例如,一审部分当事人的债权比较原则只提出了损害赔偿数额,而支持债权的理由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例如,一审违约赔偿变更为二审侵权赔偿。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从违约金到第二审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金的变化,由一审股东之间的诉讼变为第二审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况下,表面上这是一种权利要求的改变,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新的权利要求。如果二审直接审判,可能违反二审终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权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增加的请求权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我被告知要单独起诉。“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金额,你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单独提起诉讼,如上所述,法院即使提出申请,也不会接受审判期间无法添加的任何新索赔。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在开庭前增加相关诉讼请求,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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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7: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