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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盘问规则
释义

盘问的规则。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相互询问有关证据的问题,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检查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提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联系,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手段。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授权,可以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愿进行审查,也可以将其提交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对证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证或者在法庭上交换证据没有异议,或者证人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长途旅行、交通不便、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事故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作证的,应当在证人作证期限届满前到庭。人民法院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当事人在审判期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审判。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法庭应当告知证人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讯问证人时,除组织证人质证的证人外,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在质证过程中,法院应当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在质证过程中,如果法院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补充证据仍应当接受质证。除非有必要,否则法院通常不会盘问在法庭上被盘问过的证据。5.在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院还应当进行质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新证据”是指下列证据:一审程序中应当允许延续但不允许延续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第一审当事人不得许可或者不得取得。原判决、裁定交叉询问程序中,原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因缺乏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涉及再审的主要证据,法院也应当交叉询问讯问在庭审中,质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原告应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方应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方与被告进行盘问。第三方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与第三方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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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