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本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由法人承担。公章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从其规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经要约和承诺后,双方当事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作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合同,以确认合同的社会内容。在这里,重点是双方的协议,而不是正式盖章。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未以代表人身份盖章而签署合同,不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无效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三)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计划的;(7)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未以代表人身份盖章而签订合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合同有效。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该代表人的行为有效,但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越权的除外。”。合同一方明知对方法定代表人越权仍与另一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但未盖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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