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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其他品牌,谨防诉讼
释义

案例1:“九月花椒”起诉“六月花椒”侵权
    

2014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朱某将其原“九月花椒”注册为商标,并将其服务项目批准为住宅(酒店、餐饮、住宿);自助餐厅酒店快餐店;茶馆,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2017年,一家公司发现天水县有人未经许可使用“六月花椒”火锅店,于是在同年6月,向甘肃省某县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火锅店的标识进行拍照和公证
    

根据调查,“六月花椒”火锅店的经营者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杨先生。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18日。杨先生在听了之后强调了他火锅店门牌上“六月胡椒”的用法,法院认为“难以确定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利益和注册商标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况判决赔偿300万元以下。”,考虑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杨的营业地的地理位置,根据该地区的业务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赔偿金额应为7800元
    

对于要求杨支付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公司,法院根据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纠纷处理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费用证据,酌情支持2200元。法院不支持杨申请一份报纸澄清事实并道歉。因此,判决如下:杨先生立即停止了对某公司“九月花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该商标过于相似,不构成侵权
    

天水市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海瑞认为,a公司是“九月花椒”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仍在注册保护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辩称,“六月胡椒”的使用是一个通用术语,不构成侵权
    

首先,根据法律,普通名词或无意义的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但一家公司已从国家商标局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因此,“六月胡椒”和“九月胡椒”都不是一个普通名词。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照片,杨在门牌上使用的“六月胡椒”标识由汉字“六月胡椒”和图形“三个胡椒”组成,而a公司的注册商标“九月胡椒”由汉字“九月胡椒”和图形“两个胡椒”组成。杨使用的汉字“六”的字体与“九”的字体几乎相同,很容易在被告和原告之间产生特定的联系,如许可证和关联企业关系,以及误解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服务在餐饮业、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中是一致的。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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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