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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是在婚姻登记处提起的吗
释义

1。离婚诉讼会在婚姻登记处提起吗?
    

1。从级管辖权的角度来看,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一方是当地党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被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者不便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于一般管辖“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被告人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超过一年)。p> (一)概况(二)军事婚姻诉讼:一、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 夫妻一方为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 夫妻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事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况:
    

(1)起诉不在中国居住的人离婚
    

(2)起诉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离婚
    

(3)起诉正在劳动教养的人离婚
    

(4)起诉(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是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其中一人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被告无惯常居所的,由原告起诉时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管辖权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
    

(1)对于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二)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居住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3)中国公民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境内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外方在居住地国提起诉讼,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居住,但尚未和解,并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起诉离婚应满足哪些条件
    

起诉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已经或已经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规定办理,并且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
    

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诉讼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例如,其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标的: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不得起诉:根据《婚姻法》第34条,该男子在怀孕期间不得申请离婚,在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如果女性申请离婚,此限制不适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不允许离婚并进行调解,没有新的情形和理由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原告撤回诉讼或者根据撤回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离婚有两种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无论以何种方式离婚,双方均无需在婚姻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原告通常会起诉被告,即需要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到被告的居住地,而居住地通常指的是户籍所在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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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