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对指定管辖区的异议 |
释义 |
如何处理对指定管辖权的异议 我们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一片空白。从理论上讲,对指定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考虑,而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一项法律的先前条款和后续条款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前面的规定对后面的规定没有约束力,而后面的规定对前面的规定有约束力。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第127条,而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是第39条。根据上述法理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权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权是法律赋予高等法院的权利,双方或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 >P>从维护上级法院的权威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认为它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权提出异议,也不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在程序结构和运行过程中,我们应该确立当事人的主体性,既要保证司法权的有效运行,又要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率她的权威。“因此,法院权威的确立应建立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只有完善当事人的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程序性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使法院的权威得到充分的保障防止爱情审判过程中的不公正审判和司法武断,促进其公正司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立和维护法院的权威。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否定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的观点部分剥夺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是一种典型的司法任意判决。它不仅可以维护法院的权威,而且会对人民法院的权威造成极大的损害 对管辖权的相关异议最好通过协商解决。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权时,当事人无权获得救济。如果您不懂其他任何内容,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