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上级法院有指定的管辖权,案件是否可以不立案 |
释义 |
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区是否不能立案 一般来说,案件需要立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确保根据《综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正确地判决案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不明确 2,有争议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有下列情形: 1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依法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依法向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报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所有法官的撤职)和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 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的案件,没有意外情况需要立案的。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到luba。com咨询卢巴。com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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