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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管辖权的后果
释义

指定管辖的后果指定管辖后,由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可以看出,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则无法行使管辖权;例如,由于法律原因,被起诉法院的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官自行回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指定其他适当的人民法院
    

(二)管辖争议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所谓争端包括相互推诿或竞争。这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边界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其地方经济利益而竞争立案。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意见》规定,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果双方都是同属一个地方或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当地或者市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交通知书的人民法院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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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