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争议特别区域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特别地区管辖权。指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职工双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发[1993]244号)规定,“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为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劳动部劳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员工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比较,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t被签署或执行,也可以由劳动合同相关仲裁条款中劳动关系当事人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首钢集团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审会[1999]1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规定,“外省企业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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