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与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单位的合同 |
释义 |
如何解除与派遣公司、派遣单位的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解除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的规定,其基本思路与本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返还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6) 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用人单位只能退回派遣员工,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三方关系纳入规定,有利于解散的合法化、规范化,有利于关系的澄清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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