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情况 |
释义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是指农村妇女因性别、婚嫁或婚变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从我们收集到的自1995年以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91个案例来看,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 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断被剥夺。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论出嫁女是否在夫家获得土地承包权,都强行将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是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是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顺延30年,导致出嫁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完全失去土地。据统计,广西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就有3000多人的土地被强行收回。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他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或与港澳台男性结婚的女性,户口无法迁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招婿女 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在女方落户分田。但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只允许无子户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其余女儿的土地承包权被强行收回,上门女婿当然得不到土地;有的地方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与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村民待遇;也有的地方规定入赘丈夫及其妻子获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给一些次等土地。 (5)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6)性别歧视 有的地方实行“测婚测嫁”和“预测人口”制度,即到一定年龄的未婚女子要预先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的利益分配资格,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和“未来子女”的耕地;有的地方将土地收益主要分配给男性户主,外来户、外嫁、离婚、丧偶妇女少分或不分;也有的地方只给18岁以上的男劳动力分责任田,丧偶妇女在其丈夫的责任田被村集体收回时,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村民2/3以上同意,才可按村男劳动力责任田的一半分得承包耕地;还有的地方分配土地时,给男孩分好地,给女孩分差地。调整土地时,妇女分配到的土地要瘦一些,零散一些,甚至是开垦出来的荒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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