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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诉讼能否与代位权诉讼一并审理
释义

在正常情况下,这属于不同的诉讼原因,不能一起审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法律制度:它是债务保全措施之一。功能:维护债权。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范围限于债权。”
    

6。费用负担: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原告:债权人。差异:
    

1。代位权的不同目的: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和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构成要件的不同代位权;只需要目标元素:
    

① 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② 债务人延迟行使其到期债权
    

③ 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
    

④ 维护债权是必要的。撤销:在无偿行为的情况下,只需要客观要素;就有偿行为而言,必须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应有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1)债务人必须在债权成立后履行该行为
    

(2)应为财产主体的行为
    

⑶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有主观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诉讼地位的代位权:
    

① 被告:次级债务人②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债权人与被告同一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p>

③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取消:
    

① 被告:债务人②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物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p>

③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仅以债务人为被告,不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排除期限:代位权: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中止时效可以适用于中断的解除:除除外期间外:《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负担: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优先从已实现的债权中支付。”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方有过错,它们应该被适当地分享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内容。撤销权和代位权是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只有在知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并且恶意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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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