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利用买方的权利终止合同 |
释义 |
[买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并且在被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争议解释》规定了“合理期限”,规定如果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并且在被催促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如果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则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解释》还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要求的,解除权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履行的,撤销权消灭。如果买方想终止合同,他应首先发出提醒。如果开发商在催交后三个月仍未交付房屋,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二是被催促后,;第三次催款三个月后,房子还没有交付。买方终止合同的权利有效期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一年后终止,即终止合同的权利有效期为一年。可在本年内的任何时候通知开发商终止合同。如果超过一年期限,则将永久失去知情权(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除外,如严重质量问题)。此外,如果开发商在买方获得撤销权后敦促买方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的有效期应缩短为三个月。在上述规定中,应明确区分两个催交通知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一是买受人督促开发商交付房屋,二是开发商督促买受人行使撤销权;一是在买方提醒后三个月后获得撤销权,二是将买方撤销权的有效期缩短至开发商提醒后三个月。鉴于上述规定,当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时,无论买受人是否真的准备终止合同,在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后,应立即发函催促开发商。首先,这是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时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提醒后合同的终止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应通过快递和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提醒。在没有提醒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拖延时间较长,合同是否可以终止,不应按照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醒是终止合同的先决条件。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或者协议的,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要求的,解除权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延期未能行使,撤销权将被消灭。 [买方要求支付或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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