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终止后,违约金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笔者认为,违约金责任的适用有以下原因: 首先,租赁合同终止后,合同将在未来消失,被履行方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换言之,被履行的部分可以被视为独立于被终止部分的两份合同。因此,承租人占用和使用租赁物的期间可视为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期限至终止日)。因此,由于合同的有效性不受终止的影响,包括违约赔偿金责任在内的合同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终止前后的租赁合同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终止权问题不会发生。由于后一种合同不存在违约,因此用这种方式理解连续合同是错误的。作者认为,只有当现实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时,这种观点才有效。事实是,这是一份合同。我们可以将合同解除前后的合同关系从理解和概念上分为两类。因此,它是一种虚构而不是现实。其目的是更好地理解解散的追溯性。如果现实是两个合同,那么就没有必要讨论终止后一个合同的权利。这是其中之一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由于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特征,我们可以将租赁合同理解为解除后的两个租赁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特征,因为租赁合同在概念上分为两个合同。第三,正如崔教授所说,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把握继续主张:一方面,也有必要将继续主张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如履行的具体操作、违约的判断、诉讼时效的适用等,连续债权可以划分为若干债权,每一债权都可以称为“个别债权”,每个“个人债权”都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和法律独立性(崔*元:《连续债权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2003年6月27日报告)。因此,可以将终止前后的租赁合同视为两个“个人索赔”,分别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判定。 其次,《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双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般来说,这里的赔偿损失“仍然是对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将补偿性违约金的性质界定为预定损害赔偿的背景下,第97条暗示了这样一个结论:租赁合同终止后,违约金的责任仍然可以适用(无论第98条规定的“和解和清算条款”是否包括违约金条款,大多数学者都是含糊不清的,他们自己的做法也不同。因此,笔者转向第97条) ,由于违约赔偿金是预先确定的赔偿金额,它不仅具有赔偿损害的功能,而且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费用。因此,违约赔偿责任的适用比损失赔偿更有利,法律不仅允许后者,而且禁止前者。第四,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实践中,中国台湾地区甚至认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不会因合同终止而取消。如果这一观点在临时合同的情况下受到质疑,那么在连续合同的情况下似乎更为合理 总之,违约赔偿金的条款仍应适用于租赁合同终止前发生的违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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