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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抵押主合同下债权的可转让性
释义

要确认本案中**公司债权的合法性,首先必须确认其基本法律关系,即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即最高抵押主债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转让性,最高额抵押本金的债权转让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以及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在第一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主合同的债权转让,尽管中国《担保法》第61条禁止最高额抵押主合同的债权不得转让,但自那时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以下简称《规定》)对第六十一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即在明确了抵押担保的未指明债权后,原债权银行转让其主债权时,可以认定债权转让有效。因此,本案债权转让只要满足转让时主债权的具体要求,且以最高金额抵押的主债权是可转让的,即可被视为有效。对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债权转让,如果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转让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因为本规定仅适用于涉及收购的相关案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果。如何确定其效力,是否直接援引《担保法》第61条否定其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确认无效,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违背了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最高抵押权的主债权是可转让的。债权属于私权。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随着债权的资本化和证券化,为了促进商品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世界各国都承认债权转让,对债权转让的限制趋于弱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制定和颁布,以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为基础,对《担保法》第六十一条作了限制性解释,以实现其主要债权和抵押权。虽然本规定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果,但为我国立法指明了发展方向,对处理其他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此外,从主体层面看,一般民事主体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本质区别。他们都是市场主体,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保护,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涵。因此,本规定在处理其他类似案件时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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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