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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释义

不久前结案的“北大假博士案”令人震惊。在上海,类似的案件也发生了
    

从一所高职院校毕业后,小叶多次未能申请工作。有一次,一家公司招聘了一名大学或以上学历的销售专业人员。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小叶在简历上写道,他毕业于一所著名的大学,主修工商管理
    

果然,公司选定小叶为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000元。但一年后,公司发现小叶提供了虚假简历,以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终止了与小叶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小叶当月工资2000元。小叶认为自己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于是提起仲裁,然后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00元工资和经济补偿
    

最后,法院认定该合同是以欺诈为基础订立的,是无效合同,且因解除合同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支持,但公司应支付小叶2000元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小叶的虚假简历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劳动法》,这一“虚假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但是,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有人认为,完全按照合同法,我们应该重新开始,因为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双方都应该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偿还,重新评估一切
    

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这种推回和重新开始的做法将面临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劳动合同具有个人性质,不可能推回和重新开始,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显然,本案的法官非常清楚这一点。因为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面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采取了保护态度。事实上,国际惯例也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只具有向后无效的后果,而不影响以前的实际履行,应根据实际劳动关系处理。换言之,当存在“虚假合同”时,其背后实际上存在着“真实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状况以及如何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关注的焦点,如果另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等手段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欺诈”是指根据现行司法实践,一方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另一方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错误表达意思的行为:“胁迫”是指威胁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对法人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强迫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具体指一方利用对方的危机,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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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14:22